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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2. 前條及前項聲請書及財產變更清冊,應檢送一式四份;其租用土地及建築物者,並應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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