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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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如果因為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而需要進行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和超過半數的董事簽名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在學年結束後的五個月內,應提交財產變更清冊以及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並向法人主管機關申報,經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此外,前項所提到的聲請書和財產變更清冊應備份四份,而如果只是租用土地和建築物的情況,還需要按照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 法人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四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3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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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