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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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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董事半數以上簽名蓋章,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2. 2.前條及前項聲請書及財產變更清冊,應檢送一式四份;其租用土地及建築物者,並應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人如果因為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而需要進行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其聲請書應由現任董事長和超過半數的董事簽名並加蓋學校法人印信。在學年結束後的五個月內,應提交財產變更清冊以及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並向法人主管機關申報,經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此外,前項所提到的聲請書和財產變更清冊應備份四份,而如果只是租用土地和建築物的情況,還需要按照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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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學校法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因其不動產、重要財產有增減者,而為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其聲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