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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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第一屆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具各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址、學經歷等資料,並載明確無本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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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創辦人在將第一屆董事和監察人報告給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時,需要提供董事和監察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址、學經歷等資料,並在文件中註明沒有違反私立學校法第16條和第20條的情況。這意味著在創辦私立學校時,創辦人需要提供董事和監察人的相關資料,並確保他們符合法規的要求,不具有被拒絕設立學校的情事。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6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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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