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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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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於法人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後,其創辦人不得變更。但於法人主管機關轉該管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前,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創辦人推舉事項,應載明三人以上之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及被推舉人不願擔任創辦人之處理規定,並以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一定比率之書面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內容,該條共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在獲得法人主管機關依據私立學校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許可設立後,其創辦人不得進行變更。然而,如果在將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移轉至該法院辦理之前,經過法人主管機關的同意,創辦人可以進行變更。 第二項規定,根據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關於創辦人的選舉事項,應該在文件中明確規定三個以上的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以及被推舉人不願擔任創辦人的處理規定,並且必須經過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一定比率的書面同意來執行。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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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學校法人於法人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後,其創辦人不得變更。但於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