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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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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所定私立學校名稱之表示,應先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再表示學校類別、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名稱應該以所屬的學校法人名稱作為冠名,再表示該學校的類別和等級。這表示學校的名稱應該先冠以學校法人的名字,例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然後再明確表示該學校所屬的類別和等級,例如「高級中學」或「國小」。這種命名方式可以幫助區分不同學校法人所屬的私立學校,確保學校名稱的清楚和明確。一個例子可能是「國立中山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其中「國立中山大學」是學校法人的名稱,「附屬高級中學」表示該學校的類別和等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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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所定私立學校名稱之表示,應先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再表示學校類別、等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