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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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名稱應該以所屬的學校法人名稱作為冠名,再表示該學校的類別和等級。這表示學校的名稱應該先冠以學校法人的名字,例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然後再明確表示該學校所屬的類別和等級,例如「高級中學」或「國小」。這種命名方式可以幫助區分不同學校法人所屬的私立學校,確保學校名稱的清楚和明確。一個例子可能是「國立中山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其中「國立中山大學」是學校法人的名稱,「附屬高級中學」表示該學校的類別和等級。
- 第五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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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