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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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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
所定
法人
主管機關
,於依本法
第九條
規定申請許可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時,以擬設立之私立學校籌設計畫決定之。
因學校法人合併、變更、增設私立學校或其所設私立學校改制、合併,致法人主管機關有變更時,原法人主管機關應將該學校法人相關檔案資料,移交變更後之法人主管機關,並通知學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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