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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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條的規定: 1. 學校法人在設立私立學校時,如果該學校位於二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或者是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者是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所在地為縣市,則以教育部為該學校的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其主管機關則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2. 就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而言,其主管機關的確定則受到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規定約束。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15)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其設立或變更,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私立學校之設立或變更之原則。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其設立或變更,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私立學校之設立或變更之原則。
(086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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