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 條
- 1.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 2.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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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條的規定: 1. 學校法人在設立私立學校時,如果該學校位於二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或者是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者是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所在地為縣市,則以教育部為該學校的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其主管機關則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2. 就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而言,其主管機關的確定則受到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規定約束。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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