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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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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2. 2.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條的規定: 1. 學校法人在設立私立學校時,如果該學校位於二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或者是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者是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所在地為縣市,則以教育部為該學校的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其主管機關則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2. 就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而言,其主管機關的確定則受到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規定約束。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15)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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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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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 條規定:「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