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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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條的規定: 1. 學校法人在設立私立學校時,如果該學校位於二個以上的直轄市或縣市,或者是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者是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且所在地為縣市,則以教育部為該學校的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其主管機關則以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2. 就學校法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而言,其主管機關的確定則受到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規定約束。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15)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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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