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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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條,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設立應由學校財團法人提出申請。此處的學校法人指的是以設立和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2條。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各級、各類學校,除師範學校、特定學校由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外,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
立法理由鼓勵私人捐資興學為政府一貫政策。本條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惟對國民教育、師範學校及性質特殊之學校(如軍事學校),則應由政府辦理。
(0860531 全文修正)
各級、各類學校,除軍、警校院外,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
立法理由取消「除師範學校,特定學校由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外」之限制,以更積極鼓勵私人興學,賦予更大的彈性空間。
(0961218 全文修正)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 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立法理由一、為確立籌設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主體,提高私人辦學之自主性,並肆應未來一法人可設立多學校之需求,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條,將申請設立私立學校之主體由私人變更為設校財團法人,並改列為第一項。另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三條,排除空中大學由民間設立;警察法第三條規定警察教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明定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得設相關軍事學校,爰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等文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定義設校法人。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鼓勵私人捐資興學為政府一貫政策。本條明確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惟對國民教育、師範學校及性質特殊之學校(如軍事學校),則應由政府辦理。
取消「除師範學校,特定學校由政府辦理,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外」之限制,以更積極鼓勵私人興學,賦予更大的彈性空間。
一、為確立籌設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主體,提高私人辦學之自主性,並肆應未來一法人可設立多學校之需求,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條,將申請設立私立學校之主體由私人變更為設校財團法人,並改列為第一項。另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三條,排除空中大學由民間設立;警察法第三條規定警察教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軍事教育條例第四條明定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得設相關軍事學校,爰增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等文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定義設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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