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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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 2.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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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1條的目的在於促進私立學校的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和自主性,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和公平選擇的機會。根據該法的規定,私立學校的經營應當符合這些目標。如果該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依民法和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第1條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為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獎勵私人捐資興學,並謀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宗旨。
(0860531 全文修正)
為促進私立學校之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強調本法制定之目的,在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 二、增列「及自主性」,給予私立學校適當之定位,賦予較彈性的自主空間,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 三、原條文第九條及第七十六條合併修正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0961218 全文修正)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釐清本法之立法目的,為建立私人興學自由及人民受教育權的制度性保障。 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爰此,人民興學方式,不應限制只在捐資一種。且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亦明定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 民法法規
- 法令名詞
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宗旨。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強調本法制定之目的,在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 二、增列「及自主性」,給予私立學校適當之定位,賦予較彈性的自主空間,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 三、原條文第九條及第七十六條合併修正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一、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釐清本法之立法目的,為建立私人興學自由及人民受教育權的制度性保障。 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爰此,人民興學方式,不應限制只在捐資一種。且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亦明定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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