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 條
- 1.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 2.前項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應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聘之。
- 3.第一項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之遴聘、諮詢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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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條的規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在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時,應成立私立學校諮詢會。私立學校諮詢會由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以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委員人數應在15至25人之間,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和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和學校法人代表應由相關團體推薦後進行遴聘。 至於第3項規定,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的遴聘、諮詢會的組織和運作辦法,則由教育部來定。 根據這些規定,私立學校法強調了私立學校在重大事項上的諮詢機制。通過成立諮詢會,不同利害關係方可以提供意見和建議,確保私立學校的決策更具有公正性和民主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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