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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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28 條,若私立學校董事因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董事會議,進而導致學校法人遭受損害的可能,法人主管機關應該向私立學校諮詢會征求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這意味著當董事會因為人數不足而無法正常運作時,主管機關可以提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以代替缺席的董事履行其職權。 資料來源:私立學校法第 28 條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five months 條:「董事因人數不足,致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法人有受損害之虞......」),相關案例暫無具體資料。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董事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立法理由為避免董事因個人利害關係而影響學校利益,故設此限制之規定。
(0721227 修正)
董事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或董事長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或董事長除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立法理由增列迴避之規定,以利董事會之決議。
(0860531 全文修正)
董事會應通知校長列席董事會議。但如涉及校長本身利害關係時,除必要之說明外,校長應迴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校長列席董事會議。
(0961218 全文修正)
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105 制定)
為避免董事因個人利害關係而影響學校利益,故設此限制之規定。
(0721227 修正)
增列迴避之規定,以利董事會之決議。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校長列席董事會議。
(096121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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