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7 條
- 1.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 2.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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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7條,可以得出以下兩項釋義: 1.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這表示在董事長或董事的任期中進行推選或補選的情況下,所選出的董事長或董事的任期將是補足原任者的任期,也就是說他們的任期不會延長或縮短。 2.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根據這項規定,董事會在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的程序後,必須在三十天內檢具相關資料,並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備,以獲得核准。 舉例來說,假設某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在一月份完成了董事長的推選程序,並且在三十天內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那麼新任董事長的任期就會從報備的當天開始,並持續到原任董事長的任期屆滿為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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