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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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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2. 2.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深度解讀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7條,可以得出以下兩項釋義: 1.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這表示在董事長或董事的任期中進行推選或補選的情況下,所選出的董事長或董事的任期將是補足原任者的任期,也就是說他們的任期不會延長或縮短。 2.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根據這項規定,董事會在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的程序後,必須在三十天內檢具相關資料,並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備,以獲得核准。 舉例來說,假設某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在一月份完成了董事長的推選程序,並且在三十天內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那麼新任董事長的任期就會從報備的當天開始,並持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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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27 條規定:「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