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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2.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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