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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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26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 根據此項規定,當私立學校的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內缺席或無法行使職權時,董事會應在其缺席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或推選適當的人選。 例如,如果董事長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董事會應於他缺席後一個月內選舉或推選一位新的董事長。 2. 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未能依前項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經法人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屆期仍未依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或由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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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