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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26 條

  1. 1.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
  2. 2.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未能依前項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經法人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屆期仍未依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或由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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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26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 根據此項規定,當私立學校的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內缺席或無法行使職權時,董事會應在其缺席後的一個月內進行補選或推選適當的人選。 例如,如果董事長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董事會應於他缺席後一個月內選舉或推選一位新的董事長。 2. 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未能依前項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經法人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選董事、監察人或推選董事長,屆期仍未依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或由法人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 此項規定提到了當董事不能或無法行使職權,導致無法按照前項的規定完成補選或推選時,法人主管機關應通知董事會限期進行補選或推選。若屆期後仍未能完成補選或推選,法人主管機關應諮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或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後選任臨時監察人代行其職權。 例如,如果董事會因內部糾紛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補選或推選程序,法人主管機關可以通知他們限期進行補選或推選。如果在限期之後仍未能完成補選或推選,法人主管機關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來代行他們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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