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法定出席人數計算疑義
主旨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研商有關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重要事項之決議,法定出席人數計算疑義案會議紀錄,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部授教中 (二) 字第○九一○五○八○七○號函。 二 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私立學校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上開關於董事出席及表決數之比率規定,原則上固應以捐助章程或私立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及向法院登記之董事人數為計算基準。惟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因故遭法院裁定假處分禁止其行使董事職權,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停止其職務時,本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法八八律字第○一八一四四號函意旨,鑑於該董事實際上已不得行使職權,為免影響董事會之運作及維護學校師生之權益,認似不宜計入董事會總額。惟上開函釋並未指明「出席人數」與「表決人數」是否均應依實際得行使職權董事人數加以計算,或二者可依不同標準認定,合先陳明。故來函會議紀錄二係以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人數總額為計算上開「表決」數之基準,而出席人數以實際行使職權者為計算標準,是否符合首揭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允宜審慎斟酌,請本於職權自行卓處。 三 至前開會議紀錄決議一及三部分,本部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