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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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