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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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78條規定,當私立學校擅自招生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時,除了不予承認該學生的學籍外,還需要給予學校一定的期限進行改善。如果屆期未能改善的話,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對學校法人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按次數累積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根據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54條明確規定了擅自招生的情形,例如學校未獲得相關教育行政機關許可或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生。此外,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也對擅自招生的處罰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了處罰的幅度和次數。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學生的權益和保護學校教學質量的合法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訂定施行細則之依據。
(0860531 全文修正)
外國人依本法之規定,得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 二、「校(院)長」修正為「校長」;「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罰鍰名詞
(0631105 制定)
規定訂定施行細則之依據。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四條移列。 二、「校(院)長」修正為「校長」;「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
(096121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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