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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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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9條,如果違反第40條的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該處罰行為人或負責人,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限期命令他們停辦學校。如果屆期後仍未停辦,學校主管機關還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停辦為止。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私立學校法第79條的目的是確保私立學校遵守相關規定,保障學生的權益和學校的品質。這條法規強調當學校違反法規時,主管機關有權處罰行為人或負責人,並限期命令停辦學校,以保護學生的學習環境和學校形象。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某所私立學校在營運過程中嚴重違反教育法規定,例如逾期未取得校證或未提供合格的學習環境,教育主管機關可能會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9條對該學校進行罰鍰並限期停辦。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531 全文修正)

外國人為教育其子女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專設學校。但不得招收中華民國籍學生。   前項外國人之設校,不適用本法有關設立、獎勵與補助之規定;其設校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得專設學校」修正為「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專設學校」;「中國籍」修正為「中華民國籍」。   三、外國人為其子女專設之學校與本國私立學校設立之目的及性質均有不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不適用本法有關設立、獎勵與補助之規定。

(0961218 全文修正)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移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未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而以學校名義擅自招生且從事正規教育授課者,自屬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情事,爰提高罰鍰額度,學校主管機關並得限期命其停辦。

(0631105 制定)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項「得專設學校」修正為「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專設學校」;「中國籍」修正為「中華民國籍」。   三、外國人為其子女專設之學校與本國私立學校設立之目的及性質均有不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不適用本法有關設立、獎勵與補助之規定。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移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未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而以學校名義擅自招生且從事正規教育授課者,自屬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情事,爰提高罰鍰額度,學校主管機關並得限期命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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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79 條規定:「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