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79 條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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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79條,如果違反第40條的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該處罰行為人或負責人,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並限期命令他們停辦學校。如果屆期後仍未停辦,學校主管機關還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停辦為止。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私立學校法第79條的目的是確保私立學校遵守相關規定,保障學生的權益和學校的品質。這條法規強調當學校違反法規時,主管機關有權處罰行為人或負責人,並限期命令停辦學校,以保護學生的學習環境和學校形象。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某所私立學校在營運過程中嚴重違反教育法規定,例如逾期未取得校證或未提供合格的學習環境,教育主管機關可能會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9條對該學校進行罰鍰並限期停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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