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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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9條,當私立學校希望改制為其他類型的學校時,學校的法人必須擬定改制計劃,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在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前,學校應該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 參考資料: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9條,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應將改制計畫提交給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並且在審核之前,需要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私立學校在改制過程中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解散之登記。 私立學校無前項之清算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意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財團法人申請解散之程序及清算人選任、解任等事項。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停辦或依法解散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其學校法人應擬訂改制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皆可能涉及學校改制事宜,且對學生影響重大,爰於本條明定其改制計畫應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規定財團法人申請解散之程序及清算人選任、解任等事項。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皆可能涉及學校改制事宜,且對學生影響重大,爰於本條明定其改制計畫應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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