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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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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其學校法人應擬訂改制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9條,當私立學校希望改制為其他類型的學校時,學校的法人必須擬定改制計劃,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在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之前,學校應該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 參考資料: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9條,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應將改制計畫提交給學校主管機關審核,並且在審核之前,需要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私立學校在改制過程中的合法性和適切性。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解散之登記。   私立學校無前項之清算人時,法院得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清算人。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之。   法院選任、解任清算人時,得徵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意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財團法人申請解散之程序及清算人選任、解任等事項。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停辦或依法解散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其學校法人應擬訂改制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皆可能涉及學校改制事宜,且對學生影響重大,爰於本條明定其改制計畫應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財團法人申請解散之程序及清算人選任、解任等事項。

(086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皆可能涉及學校改制事宜,且對學生影響重大,爰於本條明定其改制計畫應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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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69 條規定:「私立學校擬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時,其學校法人應擬訂改制計畫,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學校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