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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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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其於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2. 2.依前項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3. 3.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經申報核定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承受土地之學校法人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合併後取得土地學校法人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68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時的變更登記: - 兩個學校法人合併,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 合併後,需移轉的不動產及應登記的動產和擔保物權的變更登記,可以憑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1項。 2. 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和貨物或勞務的稅負: - 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 移轉的貨物或勞務,若不屬於營業稅的課徵範圍,則免徵營業稅。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2項。 3. 合併移轉的土地增值稅: - 合併時,若學校法人之土地一併移轉,可根據申報核定後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擔保名詞
  • 規費名詞
  • 非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承受名詞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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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68 條規定:「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