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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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68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時的變更登記: - 兩個學校法人合併,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 合併後,需移轉的不動產及應登記的動產和擔保物權的變更登記,可以憑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1項。 2. 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和貨物或勞務的稅負: - 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 移轉的貨物或勞務,若不屬於營業稅的課徵範圍,則免徵營業稅。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2項。 3. 合併移轉的土地增值稅: - 合併時,若學校法人之土地一併移轉,可根據申報核定後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擔保名詞
- 規費名詞
- 非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承受名詞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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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