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68 條

  1. 1.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其於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2. 2.依前項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3. 3.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經申報核定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承受土地之學校法人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合併後取得土地學校法人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受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68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時的變更登記: - 兩個學校法人合併,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 合併後,需移轉的不動產及應登記的動產和擔保物權的變更登記,可以憑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1項。 2. 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和貨物或勞務的稅負: - 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 - 移轉的貨物或勞務,若不屬於營業稅的課徵範圍,則免徵營業稅。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2項。 3. 合併移轉的土地增值稅: - 合併時,若學校法人之土地一併移轉,可根據申報核定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進行記存。 - 承受土地的學校法人在該土地再次移轉時,應一併繳納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 若合併後取得土地的學校法人解散,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而受還償。 -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8條第3項。 以私立學校法第68條為例,根據該條的規定,合併的學校法人需進行變更登記,合併移轉的不動產、動產和擔保物權的變更登記可免繳相關費用。另外,合併移轉的有價證券可免徵證券交易稅,而移轉的貨物或勞務則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此外,在合併移轉土地增值稅方面,當學校法人取得土地並解散時,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債權和抵押權受償。這些規定可以幫助學校法人在進行合併時更方便地變更登記,同時減免相關稅負。 以上資料參考了私立學校法第68條及其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