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7 條
- 1.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 2.學校法人間進行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繼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學校法人之權利義務;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私立學校,繼受因合併而消滅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
- 3.學校法人應於第一項核定後十五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 4.債權人依前項提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清償其債務。 二、債務未屆清償期者,提供相當擔保。
- 5.學校法人不為第三項之公告及通知,或不為前項之清償、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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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7條,當學校法人之間或私立學校之間進行合併時,應依法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并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在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相關學校法人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應繼承合併前消滅法人的權利和義務。合併後的學校也應在核定後15天內製作並公告有關合併的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並個別通知已知債權人。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的,應在公告後2個月內提出異議。如果債權人提出異議,學校法人應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辦理:一、對於到期清償的債務,進行清償;二、對於未到期清償的債務,提供相當的擔保。若學校法人未按照規定公告及通知,或未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擔保,則不得以合併來對抗債權人。 參考資料: 臺灣行政院總統府法制局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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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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