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6 條
- 1.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 2.前項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 3.退休後再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於重行退休或辦理撫卹時,以前退休之年資所計給之基數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儲金制建立前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計給之最高基數為限。
- 4.退休、撫卹、資遣給與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放寬評鑑績優學校校長及專任教師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任職年資同意核給部分,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行負擔。但大學校長未逾七十歲、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未逾延長服務最高限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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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66條規定了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退休、撫卹、資遣年資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所應付的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所應付的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則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在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但未領取公、自提基金的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根據第二項規定,曾任年資所應付的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按照儲金制建立前的一次退休金基數進行計算。如果在公立學校退休時可以領取月退休金,則必須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領取月退休金的規定。 根據第三項規定,退休後再次任職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如果重新退休或辦理撫卹,應合併計算以前的退休年資,並且以儲金制建立前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計給的最高基數為限。 根據第四項規定,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有評鑑績優學校校長及專任教師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任職年資同意核給部分,所需的費用由該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行負擔。但大學校長未逾七十歲、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未逾延長服務最高限齡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60013+nsVar2&mimetype=html). 法務部法制局.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法務部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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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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