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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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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2. 2.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3條的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的遴聘資格和年齡限制,應按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來進行。校長和教師在轉任到公立學校時,其在私立學校服務的年資可以與公立學校的累積,並在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計算。在校長和教師轉任到私立學校時,也可以適用前述的併計規定。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 (最新修訂)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確立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以辦理會計事務。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範圍。   前項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除第一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收費,原規定爭議頗多。爰修正改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彈性收費範圍,私立學校依規定範圍合理收費,避免巧立名目,浮濫收費。又收費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三、除前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仍須經事先核准,以期周延。

(0961218 全文修正)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資遣名詞
  • 前開名詞
(0631105 制定)

參照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確立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以辦理會計事務。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收費,原規定爭議頗多。爰修正改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彈性收費範圍,私立學校依規定範圍合理收費,避免巧立名目,浮濫收費。又收費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三、除前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仍須經事先核准,以期周延。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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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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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前項校長、教師,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