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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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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2. 2.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3條的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的遴聘資格和年齡限制,應按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來進行。校長和教師在轉任到公立學校時,其在私立學校服務的年資可以與公立學校的累積,並在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計算。在校長和教師轉任到私立學校時,也可以適用前述的併計規定。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 (最新修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 前開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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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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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前項校長、教師,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