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3 條
- 1.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 2.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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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3條的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的遴聘資格和年齡限制,應按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來進行。校長和教師在轉任到公立學校時,其在私立學校服務的年資可以與公立學校的累積,並在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計算。在校長和教師轉任到私立學校時,也可以適用前述的併計規定。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 (最新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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