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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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3條的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的遴聘資格和年齡限制,應按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來進行。校長和教師在轉任到公立學校時,其在私立學校服務的年資可以與公立學校的累積,並在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計算。在校長和教師轉任到私立學校時,也可以適用前述的併計規定。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 (最新修訂)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確立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以辦理會計事務。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範圍。 前項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除第一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收費,原規定爭議頗多。爰修正改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彈性收費範圍,私立學校依規定範圍合理收費,避免巧立名目,浮濫收費。又收費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三、除前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仍須經事先核准,以期周延。
(0961218 全文修正)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 前開名詞
參照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確立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以辦理會計事務。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收費,原規定爭議頗多。爰修正改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彈性收費範圍,私立學校依規定範圍合理收費,避免巧立名目,浮濫收費。又收費範圍應參酌教育成本及學校健全發展需要定之。 三、除前項範圍外,因教學上特殊用途之收費,仍須經事先核准,以期周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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