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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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3條的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的遴聘資格和年齡限制,應按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來進行。校長和教師在轉任到公立學校時,其在私立學校服務的年資可以與公立學校的累積,並在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計算。在校長和教師轉任到私立學校時,也可以適用前述的併計規定。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法 (最新修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資遣名詞
- 前開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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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