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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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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2. 2.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3. 3.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4. 4.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規定,教育部可以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來處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的捐贈事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這個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進行捐贈,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以根據下列規定進行列舉扣除或將捐款列為費用或損失: 1. 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2. 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基金會捐贈給學校法人或學校時未指定特定的接收方,則可以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全數列舉扣除或將其列為費用或損失。 基金會的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的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以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和財政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列舉扣除額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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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規定:「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