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65 條
- 1.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 2.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 3.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學校法第65條內容如下: 1.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根據這一項,教育部應與行政院有關部會一同協助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並登記為財團法人。該委員會負責統籌處理基金的設立、收取、提撥、管理和運用等事宜,同時受到教育部的監督。 2. 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根據這一項,教育部可以會同相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以監督上述財團法人的運作。 3.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這一項,私校退撫基金的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5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相關教育部函示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