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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2. 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3.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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