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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5 條

  1. 1.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2. 2.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3. 3.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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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學校法第65條內容如下: 1.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根據這一項,教育部應與行政院有關部會一同協助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並登記為財團法人。該委員會負責統籌處理基金的設立、收取、提撥、管理和運用等事宜,同時受到教育部的監督。 2. 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根據這一項,教育部可以會同相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以監督上述財團法人的運作。 3.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這一項,私校退撫基金的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65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相關教育部函示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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