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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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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2. 2.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3. 3.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學校法第65條內容如下: 1.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根據這一項,教育部應與行政院有關部會一同協助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並登記為財團法人。該委員會負責統籌處理基金的設立、收取、提撥、管理和運用等事宜,同時受到教育部的監督。 2. 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根據這一項,教育部可以會同相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以監督上述財團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同行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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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65 條規定:「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