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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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繼續辦學者,得於保險契約中明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天然災害。 二、戰爭。 三、法定傳染病。 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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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5條,私立學校在以下情形下無法繼續辦學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天然災害:指自然界所引起的災害,例如地震、颱風、洪水等。 二、戰爭:指兩個或多個國家、民族之間的正式軍事衝突。 三、法定傳染病:指由當地法律規定的具有傳染性的疾病,例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等。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可之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指教育部認可的其他無法預見或無法避免之事故,如恐怖襲擊、大規模社會運動等。 舉例而言,當私立學校因地震而無法繼續辦學時,保險契約中可以明確規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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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