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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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應考量學生人數、就學費用總額、私立學校財務狀況、社會實際情況及其他因素,由私立學校與保險人自行洽訂,且不得違反保險商品審查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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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了保險費率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學生人數、就學費用總額、私立學校財務狀況、社會實際情況等。這些因素應由私立學校和保險人自行協商的,並且不得違反相關保險商品審查的法令。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有很多學生,就學費用總額高,且學校的財務狀況良好,那麼保險費率可能會比較低。另一方面,如果學校所在地的社會經濟情況比較不好,這也可能會影響保險費率的訂定。保險費率的訂定應該是合理的,不能違反相關保險商品審查的法令。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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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