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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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學校投保本保險時,應列表載明學生之姓名、年級及保險金額,並於完成投保手續後,報本部備查。
- 2.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其效力有中止或變動者,私立學校應自中止或變動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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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私立學校在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時,需要將學生的姓名、年級以及保險金額列載在清單上,並在完成投保手續後,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外,如果保險契約成立後,契約的效力有中止或變動的情況,私立學校需要在中止或變動生效的十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其中持續參考的資料為「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文教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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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