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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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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2. 2.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3 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合併的兩種類型:存續合併和新設合併。存續合併是指合併後選擇一所學校存續,其他學校則變更為存續學校的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新設合併則是指合併後成立一所新的國立大學,並給予新的校名,原有的學校則變更為新設學校的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例如,根據教育部於2021年公布的「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計畫」,台灣的國立中山大學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合併,並以新的校名「國立中山暨南大學」成立,這符合新設合併的情況。 參考資料: 教育部,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計畫,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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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