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 2.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3 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合併的兩種類型:存續合併和新設合併。存續合併是指合併後選擇一所學校存續,其他學校則變更為存續學校的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新設合併則是指合併後成立一所新的國立大學,並給予新的校名,原有的學校則變更為新設學校的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例如,根據教育部於2021年公布的「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計畫」,台灣的國立中山大學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合併,並以新的校名「國立中山暨南大學」成立,這符合新設合併的情況。 參考資料: 教育部,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計畫,2021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