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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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