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4 條規定了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的方式和成員組成。根據該條規定,審議會由九至十五位委員組成,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他委員則由本部部長聘兼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根據這項法規,合併推動審議會的組成成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委員人數為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他委員必須由本部部長邀請符合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資格的人擔任。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合併推動審議會的成員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獨立公正的身分,以便能夠有效地進行合併事項的審議和推動。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所國立大學計畫進行合併,根據這項法規,該大學的教育部部長可以組成一個由九至十五位委員組成的合併推動審議會,其中一位由部長擔任召集人,其他委員則由部長邀請符合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資格的人擔任。審議會的成員將根據其專業知識和公正身分,對合併事項進行評估和推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