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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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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5條,主管機關在考量以下條件後,可以擬具合併學校名單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的學術領域分布範圍:對於不同學術領域的學校,其合併後可能帶來的學術優勢和資源整合程度會不同。 二、學校的招生規模和教職員人數:考慮學校的規模大小和師生比例,以確保後續合併後的學校能夠達到合理的教學資源配置和管理效能。 三、學校每位學生所獲得的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館資源和經費等:這些資源的分配均衡性和充足性,影響到學生的學習環境和學術發展機會。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考慮學校的財務狀況和自主經營能力,確保合併後學校的財務穩定。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考慮學校的評鑑結果以及教學品質和學術水準,以確保合併後的學校能夠提供優質的教育。 六、學校的地理位置:考慮學校的地理位置和相鄰學校之間的互補性和跨校交流潛力。 七、學生實際註冊率:確保合併後學校的學生人數穩定和註冊率合理。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和提升學校競爭力的條件: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考慮其他有助於合併後的學校整合資源、提升競爭力的條件。 以上是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5條的內容進行的解釋,可參考大學法和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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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