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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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 2.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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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6條,審議會在審議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基準: 1. 合併後能夠提升學校的經營績效和競爭力。 2. 合併後能夠有效整合教育資源,以增加效益。 3. 合併後能夠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4. 合併後能夠滿足國家社經發展的需求。 在審議時,審議會會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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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