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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2.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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