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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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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2. 2.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6條,審議會在審議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基準: 1. 合併後能夠提升學校的經營績效和競爭力。 2. 合併後能夠有效整合教育資源,以增加效益。 3. 合併後能夠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4. 合併後能夠滿足國家社經發展的需求。 在審議時,審議會會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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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6 條規定:「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