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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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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2. 2.前項申請,應擬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或不續辦之原因。 二、期程規劃。 三、停辦期間或不續辦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四、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五、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六、其他有關停辦或不續辦事務之規劃。
  3. 3.經許可改制之學校,擬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者,除前項計畫書外,並應擬具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二、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擬聘校長及師資之規劃。 六、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八、期程規劃。 九、其他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之相關事項。
  4. 4.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命停辦實驗教育計畫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前二項規定擬具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11條: 1. 如果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的必要,計畫主持人應在該學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申請需經過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辦理。 例如,某所專科以上學校的實驗教育計畫由於特定原因需要停辦,計畫主持人應在該學年度開始前的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且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該校將可以辦理停辦手續。 2. 在申請中,計畫書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 停辦或不續辦的原因。 - 停辦或不續辦的期程規劃。 - 停辦期間或不續辦後,學校設施設備和檔案資料的管理維護方式。 - 教職員工的離退處理措施。 - 學生的輔導轉學措施。 - 其他相關停辦或不續辦事務的規劃。 例如,某校的實驗教育計畫因特定原因需要停辦,計畫主持人在申請中應詳細說明停辦的原因、停辦的期程規劃、停辦期間內設施設備和檔案資料的管理維護方式、教職員工的離退處理措施、學生的輔導轉學措施,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劃。 3. 如果已經獲准改制的學校有意恢復原有辦學型態,除了前述的計畫書外,還應詳細說明以下事項: - 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 校地面積、校舍、設備以及相關資料。 - 教學單位和行政單位的規劃。 - 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以及附屬機構。 - 擬聘校長和師資的規劃。 - 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的規劃。 - 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和相關證明文件。 - 期程規劃。 - 其他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的相關事項。 例如,某校在原有辦學型態獲准改制後,希望恢復原有辦學型態,除了計畫書外,還應詳細說明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教學單位和行政單位的規劃、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擬聘校長及師資的規劃、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的規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期程規劃,以及其他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的相關事項。 4. 如果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因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則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根據前兩項的規定編寫計畫書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例如,某私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因中央主管機關决定停辦實驗教育計畫,該校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根據前述規定編寫計畫書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以上回答僅基於觀察和參考上述法條,並不能代表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在實際應用中,應參考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和相關法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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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 11 條規定:「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