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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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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14條,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需要進行變更時,計畫主持人必須在該學年度預定變更開始的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提交給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經過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進行變更。這表示計畫主持人必須提前計劃和準備計畫內容的變更,以確保變更得到主管機關和審議會的正式批准。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所專科以上學校的實驗教育計畫需要調整課程內容或教學方法,計畫主持人必須在該學年度預定調整開始的六個月前提出變更報告。這個報告將被提交給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核定,並通過實驗教育審議會的審議,最終獲得正式批准後,才能在下個學年度開始進行課程內容或教學方法的變更。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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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 14 條規定:「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