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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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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2條規定了新住民的定義,指的是根據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申請歸化許可的人。根據這條規定,只有符合國籍法相關規定並申請歸化許可的新住民才符合本辦法的範圍。 範例:例如,對於某個外國人來說,如果他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並且正式申請歸化許可,那麼他就可以根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2條的規定,享受相關的權益和待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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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