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2條規定了新住民的定義,指的是根據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申請歸化許可的人。根據這條規定,只有符合國籍法相關規定並申請歸化許可的新住民才符合本辦法的範圍。 範例:例如,對於某個外國人來說,如果他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並且正式申請歸化許可,那麼他就可以根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2條的規定,享受相關的權益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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