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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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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出示者,得由本人授權招生單位查證,如未能於學校註冊前繳驗者,取消入學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6條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時,除了必須按照招生規定辦理外,還應該在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明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的相關條件。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時,應當提交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作為證明文件。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是由相關法院或政府機關發給的,正式證明了申請人已經獲得中華民國國籍。許可函副本則是該許可證書的副本文件。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前項所要求的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提供,申請人可以授權招生單位進行查證。如果無法在學校註冊前提供這些文件,則將取消入學的資格。 這意味著,在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時,需要準備並提交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無法提供這些文件,則需要授權招生單位進行查證,否則可能會失去入學資格。 【參考資料】 -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https://database.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A001008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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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 6 條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