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6條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時,除了必須按照招生規定辦理外,還應該在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夠的證明文件來證明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的相關條件。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時,應當提交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作為證明文件。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是由相關法院或政府機關發給的,正式證明了申請人已經獲得中華民國國籍。許可函副本則是該許可證書的副本文件。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前項所要求的證明文件遺失或無法提供,申請人可以授權招生單位進行查證。如果無法在學校註冊前提供這些文件,則將取消入學的資格。 這意味著,在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時,需要準備並提交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無法提供這些文件,則需要授權招生單位進行查證,否則可能會失去入學資格。 【參考資料】 -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https://database.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A0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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