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7條規定,新住民學生若按照該辦法進行註冊入學後再轉學,各大學可自行制定相關規定,並將其納入招生規定,再向教育部報備核定。這表示各大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制定適當的轉學規定,並在招生規定中納入相應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大學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2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大學部新住民入學辦法 https://enroll.ntut.edu.tw/files/14-1081-74239.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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