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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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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7條規定,新住民學生若按照該辦法進行註冊入學後再轉學,各大學可自行制定相關規定,並將其納入招生規定,再向教育部報備核定。這表示各大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制定適當的轉學規定,並在招生規定中納入相應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大學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2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大學部新住民入學辦法 https://enroll.ntut.edu.tw/files/14-1081-74239.php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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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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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 7 條規定:「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