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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6 條

  1. 1.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2. 2.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3. 3.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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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6條,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種情況: 1. 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2. 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且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未改善。 3. 未通過檢核,且屆期經檢核結果仍不符合檢核要求。 4. 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已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要求。 5. 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已受到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處罰。 6. 連續三年被列為預警學校。 此外,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公開查核輔導紀錄。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修正), 立法院公報 221 卷 45 期第 6 頁, 2013.12.2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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