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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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 2.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 3.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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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6條,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種情況: 1. 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2. 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且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未改善。 3. 未通過檢核,且屆期經檢核結果仍不符合檢核要求。 4. 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已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要求。 5. 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已受到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處罰。 6. 連續三年被列為預警學校。 此外,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公開查核輔導紀錄。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修正), 立法院公報 221 卷 45 期第 6 頁, 2013.12.27.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者,應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一、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全校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規所定基準。 三、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經檢核結果仍為不通過。 四、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事,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次一學年度學校合格教師比率仍未達百分之五十。 五、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 六、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 七、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教育法規或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情節嚴重,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學校主管機關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定期對專案輔導學校進行查核及輔導,並應公開查核輔導紀錄,至該校經審議會審議免除為止。 前條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免除基準與程序、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認定仍符合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立法理由一、為使學校主管機關有明確認定專案輔導學校之指標,爰於第一項各款明定學校於財務或教學等事項有辦理不善者,經審議後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事,並應公告名單,以提供學生及家長選擇就讀學校時參考。第一款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例如最近二年內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十二個月等情形;第五款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係依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薪給支給之規定,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處以罰鍰。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至專案輔導學校依其需改善事項進行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等查核輔導事項。其查核輔導紀錄並應公開,使學校教職員生及社會大眾知悉。 三、第三項明定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與免除基準及程序、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與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遵循。 四、第四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學校主管機關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須於本條例施行後,提經審議會審議認定,仍有符合第一項之情形者,始由學校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 主管機關名詞
- 提審名詞
- 核名詞
- 教師待遇條例法規
- 罰鍰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免除名詞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5 條條文
一、為使學校主管機關有明確認定專案輔導學校之指標,爰於第一項各款明定學校於財務或教學等事項有辦理不善者,經審議後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情事,並應公告名單,以提供學生及家長選擇就讀學校時參考。第一款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例如最近二年內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十二個月等情形;第五款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係依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薪給支給之規定,經學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處以罰鍰。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查核輔導小組,至專案輔導學校依其需改善事項進行財務查核、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校務諮詢等查核輔導事項。其查核輔導紀錄並應公開,使學校教職員生及社會大眾知悉。 三、第三項明定預警學校之查核認定與免除基準及程序、專案輔導學校之審議認定基準、程序與公告方式、輔導、監督、免除專案輔導之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遵循。 四、第四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學校主管機關已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須於本條例施行後,提經審議會審議認定,仍有符合第一項之情形者,始由學校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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