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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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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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7條的規定,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的專案輔導學校,必須先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如果未按照這一規定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將列為其改善情形的參考依據。 關於這一條規定,目前我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110422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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