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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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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7條的規定,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的專案輔導學校,必須先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如果未按照這一規定辦理,學校主管機關將列為其改善情形的參考依據。 關於這一條規定,目前我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1110422 制定)

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學校主管機關列為其改善情形之參據。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1110422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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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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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7 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辦理價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融資、動產與其他權利之處分及設定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