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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8 條

學校法人於所設學校經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學校經營及財務改善之責。 二、不得置支薪專任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三、董事會各項經費支出,不得逾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撙節支用。 四、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之行政主管。 五、董事會組織成員名單應公告於學校及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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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8 條,學校法人於將學校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期間,須遵守以下規定: 1. 負責學校的經營與財務改善責任。 2. 不得任命支薪的專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 3. 董事會的各項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且應該節省支出。 4. 學校法人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所設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行政主管。 5. 董事會的組織成員名單應該公告在學校及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上。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8 條的法條內容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中未具體提到此法條,但根據法條的內容,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在專案輔導學校期間有負責學校的經營和財務改善的責任。這表示學校法人需要積極參與學校的管理和財務事務,以確保學校能夠正常運作並改善財務狀況。 第二項規定禁止學校法人任命支薪的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這意味著學校法人不得支付這些人員的薪水或其他報酬,以確保他們在學校的角色是無償的。 第三項規定明確了董事會在經費支出上的限制,不得超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所設定的規定,並應該節省支出。這表明董事會在使用學校的資金時,必須符合相關的預算限制,以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項規定規定了學校法人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親屬不能擔任學校及其附屬機構的行政主管。這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的發生,確保學校的營運和管理能夠獨立和公正地進行。 最後,第五項規定要求董事會的組織成員名單必須公告在學校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的資訊網路上。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的成員信息對公眾透明,並便於監督機構和學校社區適時了解董事會的組成。 總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8 條對專案輔導學校期間學校法人的角色和責任進行了規定,以確保學校能夠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提供透明和公正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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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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