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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墊付案申請人應於學校財團法人清算完成前,將墊付款項繳還本基金。
  2. 本基金墊付之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其受償順序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優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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