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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助案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由申請人檢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未執行款項,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案。
  2. 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學校所送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未執行款項審查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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