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8條,申請人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未執行款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作結案。直轄市主管機關則需審查學校提出的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和未執行款項後,通過審查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以作結案。 備註: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為台灣教育部於2020年制定,該法規主要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退場補助的相關事宜,其中第8條明確規定了申請人提交申請結案所需的文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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