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 7 條的規定,進行以下釋義: 1. 本基金補助及墊付款項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的第一款所述,中央主管機關主管的學校法人或學校的補助款項,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金額,提供正式領據及經費明細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而對於直轄市主管機關的學校,則需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金額,提供正式領據及經費明細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在收到款項後,再轉撥付給申請的學校法人或學校。 2. 補助款以一次全數撥付為原則: 根據該條的第二款,補助款應一次性全數撥付。 3. 墊付款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定項目以一次撥付為原則;其餘分三期按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經費: 根據該條的第三款,墊付款項根據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定的項目,應一次性撥付。對於其他項目,則按照核定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三十分三期撥付。如果已經撥付的經費執行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可以申請撥付下一期的經費。 以上解釋基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 7 條的內容,請參考該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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