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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補助每一協助安置學校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2. 本基金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不得超過該校最近一次決算數。但情形特殊,經管理會審查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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