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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2. 申請案所填具之申請書或檢具之文件、資料,有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提供不實之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核定;已核定者,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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