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辦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或處理有關之求償、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得視需要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處理。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補助墊付辦法第 10 條,該基金在處理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求償、訴訟以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如果需要,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處理。這表示該基金有權利根據需要委任專業機構或人員來協助處理相關的事務,以確保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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