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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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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
  2. 2.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收入。 五、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之收入。 六、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3. 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 (二)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三目費用。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4. 4.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墊付。
  5. 5.本基金撥付之墊付款項,由學校法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之標的。
  6. 6.本基金之補助或墊付對象、申請資格及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基準、墊付款項繳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3條規定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的來源和用途。以下是每項條文的釋義: 1.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 根據這項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有義務設立退場基金,目的是保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權益,並協助處理學校退場相關事宜。 2.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收入。 五、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之收入。 六、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根據這項條文,退場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款、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捐贈收入、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的墊付款項、退場基金財產處分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 3.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 (二)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三目費用。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根據這項條文,退場基金的用途包括補助各種與停止招生的專案輔導學校有關的費用,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支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前期費用,墊付專案輔導學校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維持正常運作所需的費用,支應該學校的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的費用,協助解散清算所需的費用,補助直轄市主管機關支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前三目費用,並且墊付在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的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以及其他管理、總務和相關支出。 4.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墊付。 根據這項條文,直轄市主管機關在協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時可以向退場基金申請補助或墊付款項。 5. 本基金撥付之墊付款項,由學校法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根據這項條文,退場基金的墊付款項應由學校法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用於支付第三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費用。存放在專戶內的存款不得用於抵銷、扣押、提供擔保或進行強制執行。 6. 本基金之補助或墊付對象、申請資格及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基準、墊付款項繳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這項條文,補助或墊付的對象、申請資格和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的基準,墊付款項的繳還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來規範。 以上是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3條的逐條釋義,根據該法規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1110422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收入。   五、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之收入。   六、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    (二)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三目費用。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助或墊付。   本基金撥付之墊付款項,由學校法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第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基金之補助或墊付對象、申請資格及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基準、墊付款項繳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資遣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10422 制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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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