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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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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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條是指該條例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例,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而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 參考資料: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4年6月5日)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110422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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