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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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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2條是指該條例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例,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而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 參考資料: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4年6月5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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