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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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 2.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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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此條規定強調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的目的,即因應少子女化的影響,保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權益,並建立退場機制。這是為了確保學校能夠因應人數減少的情況下,有效地運營並維護學校的教育品質。 2.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此條規定明確地指出,如果本條例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根據私立學校法的規定來處理。這意味著在解釋和應用該條例時,應參考私立學校法相關的規定和法律。 例如,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8條的規定,私立學校董事會應制定教職員工的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並籌措相關經費。此外,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成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協調基金的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這些都是私立學校法中對退場機制相關事項的具體規定。 因此,根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條的規定,必須參考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以確定退場機制的具體措施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退場機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避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少子女化趨勢導致停辦,影響其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學校停辦前校務正常運作,督導及協助學校妥適辦理學生安置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等事項,爰制定本條例。 三、本條例就學校退場規定較為完整,屬私立學校法之特別規定,其餘未規定部分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至於其餘教育法規自應適用,無逐一臚列之必要,爰參考相關法制體例,明定第二項。
- 私立學校法法規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為避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少子女化趨勢導致停辦,影響其學生及教職員工之權益,主管機關應積極協助學校停辦前校務正常運作,督導及協助學校妥適辦理學生安置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等事項,爰制定本條例。 三、本條例就學校退場規定較為完整,屬私立學校法之特別規定,其餘未規定部分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至於其餘教育法規自應適用,無逐一臚列之必要,爰參考相關法制體例,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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