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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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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五、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3. 3.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4. 4.審議會於審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其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5. 5.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6. 6.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4條規定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以下事項: - 第六條規定學校是否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 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之事項。 - 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 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 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2. 第一項的前兩款和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的審議會審議,而第三款、第五款和第六款事項則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的審議會審議。 3. 審議會的委員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人數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 有關機關代表。 - 學校法人代表。 - 學校教師代表。 - 學校學生代表。 - 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 社會公正人士。 4. 在審議第一項前兩款和第四款事項時,審議會應增聘該校的專任教職員和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 5. 經審議會審議的事項免除了根據私立學校法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的要求。 6. 審議會委員的遴聘、審議會的組織和運作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50)

立法沿革 1

(1110422 制定)

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校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   二、第十一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事項。   三、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派董事及監察人之派任及解任。   四、第十三條規定令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之處分。   五、第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之重新組織。   六、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或令學校法人解散。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同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事項,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審議會審議。   第一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其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其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校法人代表。   三、學校教師代表。   四、學校學生代表。   五、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六、社會公正人士。   審議會於審議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事項時,其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各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審議會審議之事項,免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   第一項審議會委員之遴聘、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10422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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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第六條規定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