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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1 條

  1. 1.專案輔導學校除經學校主管機關准外,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但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二、辦理推廣教育。但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三、以校外專班方式辦理回流教育。但已開辦之班別,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四、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但已開辦之職業繼續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五、開設原住民專班。 六、開設境外專班。 七、招收境外學生。 八、單獨招生。 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招收碩博士班學生。 十、其他經審議會決議事項。
  2. 2.學校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案輔導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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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多項事項,如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辦理推廣教育、以校外專班方式辦理回流教育、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等。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專案學校的獎勵或補助。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與上述提供的資料沒有相關,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範例或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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