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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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專案輔導學校不得辦理多項事項,如開設遠距教學課程、辦理推廣教育、以校外專班方式辦理回流教育、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等。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專案學校的獎勵或補助。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與上述提供的資料沒有相關,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範例或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專案輔導學校除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但已開設之遠距教學課程,得依原教學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二、辦理推廣教育。但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三、以校外專班方式辦理回流教育。但已開辦之班別,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四、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但已開辦之職業繼續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實施至該學期結束。 五、開設原住民專班。 六、開設境外專班。 七、招收境外學生。 八、單獨招生。 九、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招收碩博士班學生。 十、其他經審議會決議事項。 學校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案輔導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立法理由一、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其教學品質須嚴格把關,因此於第一項明定除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辦理一般學校可執行之彈性教學措施或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等,以確保其教學品質;另為因應個別專案輔導學校狀況,爰明定第十款概括性規定。除不得辦理事項外,主管機關對專案輔導學校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應予以審核,以確保學生能獲得良好學習及生活環境。 二、為確保教育經費使用效益,並督促專案輔導學校積極改善,第二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案輔導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原住民名詞
一、列入專案輔導之學校,其教學品質須嚴格把關,因此於第一項明定除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辦理一般學校可執行之彈性教學措施或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等,以確保其教學品質;另為因應個別專案輔導學校狀況,爰明定第十款概括性規定。除不得辦理事項外,主管機關對專案輔導學校招收身心障礙學生應予以審核,以確保學生能獲得良好學習及生活環境。 二、為確保教育經費使用效益,並督促專案輔導學校積極改善,第二項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得停止專案輔導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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