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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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 2.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 3.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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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2條共有三項: 1. 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需要加派專案輔導學校的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自行選派人員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而不必依照私立學校法的相關限制。他們擁有與私立學校法規定的董事及監察人相同的職權,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更換。 2. 第二項規定擔任專案輔導學校董事的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不能是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也就是說,他們不能是與原董事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人。當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離職時,需要進行更換。 3. 第三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需要全程錄音或錄影。如果第一項的董事和監察人對某個決議表示異議,學校法人需要在會議紀錄中記載這些不同意見,並在十日內向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同時在指定的網頁上公開登載這些不同意見。 參考資料: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私立學校法及其修正條文
立法沿革 1 版
(1110422 制定)
為強化專案輔導學校治理,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所屬學校法人董事,並加派學者專家一人擔任監察人,不受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學校法人捐助章程之限制;其職權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董事及監察人相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之。 前項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董事之專任教職員離職時,應予更換。 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其決議經第一項之董事、監察人表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將該不同意見載明於會議紀錄,於十日內報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及公開登載於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異議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15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9 條條文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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