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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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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2. 2.第六條第四項專案輔導學校之改善期間不得逾一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定之;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3條規定了專案輔導學校的改善和停辦條件。根據第一項,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後的兩年內改善,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獲得學校主管機關的免除,學校主管機關應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在停止招生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而根據第二項,專案輔導學校的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確定。同樣地,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獲得學校主管機關的免除,學校主管機關應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在停止招生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根據台北市的教育局網站資料,專案輔導學校是一種為了改善學校營運狀況而設立的特殊學校類型。這些學校一般在教育局的指導和輔導下進行改善,以提升教學品質和學校營運。如果專案輔導學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有權停止學校的招生並最終停辦該學校。 舉個例子,假設某間私立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在2020年1月1日公告了這個學校需要改善的項目。根據第一項,該學校需要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完成改善,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免除。然而,如果在2022年1月1日之後該學校仍未能完成改善並獲得免除,學校主管機關將於2022年學年度停止該學校的招生,並在該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該學校。 另一方面,假設另一間私立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學校主管機關在2020年1月1日公告了該學校需要改善的項目。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將審議該學校的改善期間,並確定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假設改善期間確定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如果在2021年1月1日之後該學校仍未能完成改善並獲得免除,學校主管機關將於2021年學年度停止該學校的招生,並在該學年度結束時停辦該學校。

立法沿革 1

(1110422 制定)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第六條第四項專案輔導學校之改善期間不得逾一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定之;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110422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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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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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3 條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