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專案輔導學校應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 第六條第四項專案輔導學校之改善期間不得逾一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提審議會審議後定之;屆期仍未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者,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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